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要建立數據交易場所與數據商相分離的市場運行機制,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培育一批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這一立足發展實際的重大創新,為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打造良好數據要素市場生態提供了行動指南。下一步,要充分認識數據商的重要角色定位,以“所商分離”為主線,發揮數據商的專業化、市場化優勢,加快培育數據商新業態,提高數據要素流通效率,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堅持“所商分離”是推動數據要素市場高效運行的重要機制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數據納入生產要素范疇以來,各地方、部門高度重視數據交易市場建設,全國副省級以上地方推進建設的數據交易場所達40家,為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大市場奠定了基礎。但也必須清醒看到,當前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面臨“場內交易不足”“場外交易無序”等問題和挑戰,數據交易市場尚未形成良性發展的局面。過去我國各類數據交易場所建設普遍不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交易場所往往是集運動員和裁判員身份于一身,其“公益屬性”和“市場屬性”未能分割,導致目標導向出現嚴重偏差和混亂。相比之下,證券市場的運作模式對數據市場的建設具有很強借鑒價值,特別是“券商”這個體系的形成為規范和活躍資本市場交易發揮了關鍵作用,即把交易所的“公益屬性”與證券商的“市場屬性”進行了有效分離。
鑒于此,《數據二十條》提出借鑒證券市場交易所與券商相分離的經驗,建立數據交易場所與數據商相分離的市場運行機制,培育引導具備一定資質的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進一步構建協同創新、錯位互補、供需聯動的數據流通交易多元生態體系。其中,數據交易所定位為公益性機構,由政府事業單位或者國資企業承擔相關職能,突出交易過程的公共屬性和金融平臺屬性,側重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通過自律管理,實現標準化數據產品的交易撮合、價格生成、清結算等核心交易環節和功能;數據商定位為專業性市場化機構,由各類經認證的市場化主體承擔相關職能,突出交易過程的效率屬性和技術實現屬性,在交易所授權下負責將非標準化的數據轉化為標準化數據交易產品,為數據定價提供基礎環境等。憑借其在特定領域的業務理解、產業資源和技術能力,搭建出從數據提供者到數據使用者之間的價值鏈條,從而大大提升數據要素市場的配置效率。
二、數據商是激發數據要素市場活力的關鍵角色
在構建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交易市場體系過程中數據商定位為專業性市場化機構,重點解決合規安全、交易撮合等問題,扮演三大角色。
一是技術方案提供者。一方面,數據資源持有者扮演“原料提供商”的角色,因能力、時間、技術限制將其掌握的數據資源和部分數據權利委托給數據商,數據商扮演“生產服務商”的角色,通過匯集和聚合數據,形成可進一步開發利用的數據資源;另一方面,隨著分布式存儲和計算技術的發展,數據商可根據不同保密需求,向數據供需雙方提供多種數據交付技術方案,為數據需求者提供接口或環境,允許數據使用者布設算法,直接獲得計算和分析結果,也可以幫助數據使用者開發各類算法模型,對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實現“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為數據產品的持續使用搭建通道。
二是交易合規保薦者。數據要素流通不僅存在安全問題,而且數據涉及多重利益相關者,能否提供數據產品流通的安全和合規服務,成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數據商的保薦職能可為數據交易流通提供相應的風險控制和撮合機制。數據商對數據進行“溯源”核查,確保數據加工、處理在合法范圍內,對數據的使用場景進行合規評估,秉承無場景不交易的原則,避免數據被無序和違法利用。同時可對擬參與數據交易的企業進行輔導,幫助其在企業內部匹配可靠的數據產品來源,從來源環節做好數據隔離與風險排除,對數據授權相關協議進行全面的審查,確保數據獲取協議不會對后續數據產品流通形成障礙。
三是數據價值發現者。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離不開數據商在交易雙方之間發揮中介作用,供需匹配和形成合意價格是交易達成的兩個必經環節。供需匹配方面,數據商能夠協助解決數據要素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數據產品上架時,對數據產品進行標準化的描述,形成可以發布、搜索、定制、管理和衡量數據使用單元,讓數據匹配更多的應用場景,讓有需求的主體找到可用的數據。同時,幫助使用者針對業務、市場、領域及場景,創造性地發現數據需求,以解決特定問題,支撐業務決策。形成合意價格方面,數據交易面臨“定價難”的困境,供需雙方對數據價值的心理預期通常并不一致,數據價值無法有效衡量將提升數據交易的成本和門檻。數據商可以通過數據評價和估價為交易雙方提供建議價格,促進雙方協商達成交易,降低雙方的議價和交易成本。
三、發展壯大數據商新業態的建議
按照《數據二十條》戰略部署,大力發展數據商新業態,培育開放高效的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現階段宜重點開展以下三項工作。
(一)發展三種類型主體
結合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建設,根據數據商的特色優勢業務范圍、業務能力逐步發展三種類型的數據商,即大型綜合類數據商、區域類數據商和行業類數據商。大型綜合類數據商是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的參與者,能夠在海外、國內各地區和各個行業開展數據開發、數據發布、數據承銷和數據資產等業務,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專業化、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區域類數據商依托國內省市級區域性數據交易中心,參與本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和區域性數據產品交易與服務,促進社會數據和公共數據融合應用。行業類數據商依托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充分利用產業資源優勢和業務理解優勢,促進數據要素與各類行業場景充分融合,有效賦能千行百業,鼓勵金融、醫療、通信、能源、氣象、交通等行業探索利用可信數據空間,為行業性數據的匯聚流通提供便利。
(二)開展四類核心業務
一是資產開發類業務。通過為數據提供方提供數據源開發或數據產品開發業務,幫助數據提供方將其擁有的數據資產開發形成具備交易價值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促進數據資產價值的釋放。二是數據發布類業務。借鑒證券交易市場的券商服務職能,與數據交易所進行業務銜接,為數據源提供方、數據產品提供方提供數據產品的上市輔導、上架保薦、發行報價三類業務,幫助推動數據產品進入市場流通交易。三是數據承銷類業務。服務于數據源提供方、數據產品提供方、數據需求方,利用自建平臺、交易場所或第三方交易撮合平臺,通過多種方式促進數據產品的供需對接,拓展數據產品流通范圍。四是數據創新類業務?;跀祿馁Y產化價值,探索對數據資產的創新類業務進行探索,主要包括數據資產有效性審計、數據成本有效性審計、數據資產創新業務和數據資本創新業務。
(三)探索兩種合作模式
數據提供方與數據商的合作模式可分為兩類:一是全權代理模式。數據提供方的數據由數據商全權代理,后續數據的開發、發布、承銷直接由數據商負責,數據的銷售及合同簽訂由數據商直接與需求方進行。全權代理模式下,數據資產需交予數據商,數據商可開展開發、發布、承銷和創新類業務,以滿足數據提供方需求為主,強調開發和全程服務,服務范圍和責任較大,對數據商要求高。二是協作開發模式。數據提供方與數據商在開發、上市、銷售、交付中緊密協作,數據的銷售及合同簽訂由數據提供方、數據商和需求方三方共同參與。協作開發模式下,數據商可接受供需雙方委托,滿足供需雙方定制需求,數據資產無需交予數據商,數據提供方不存在安全顧慮。數據商以開展發布、承銷、資產類業務為主,強調對交易的撮合、監管和服務。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作者: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展部于施洋、易成岐等)